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院〔2019〕10号
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聘任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机制改革,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改革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意见》(校发【2012】39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研【201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而非固定的职务、职称和荣誉称号,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每年进行1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凡我院专、兼职教师达到学院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岗位基本条件,并通过双向选择招收了研究生,可聘为导师,聘期至其招收的研究生毕业。
第四条 教师招收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院学位审议委员会按照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导师岗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待其招收研究生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确定为研究生导师。
二、岗位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博士生导师岗位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无停招等学术处分或给予的停招处分期限已过。
(二)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1届博士生的要求(1届按3年计,教师退休年龄按学校规定执行)。
(三)已完整培养过1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无研究生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四)近6年内至少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纵向科研项目分解经费达8万元以上,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分解经费达15万元以上。
(五)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近6年以第一作者在B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2篇;(2)近6年出版独著的学术著作1部;(3)近6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至少1项(国家级一等奖不分排名、二等奖排名前5,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前2、三等奖前1)。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视为导师为第一作者,但此类论文限1篇。
(六)应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无博士学位者应为院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副教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学科推荐可以申请招收博士生:(1)近两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TOP期刊发表有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视为导师为第一作者,但此类论文限1篇;(2)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
第六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岗位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无停招等学术处分或给予的停招处分期限已过。
(二)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1届硕士生的要求(1届按3年计,教师退休年龄按学校规定执行)。
(三)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无研究生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四)科研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近6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1篇;(2)近6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出版学术著作1部;(3)近6年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至少1项(不分排名);(4)近6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承担科研项目(横向、纵向项目皆可)分解经费达8万元以上。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视为导师为第一作者,但此类论文限1篇。
(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讲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学科推荐可以申请招收硕士生:(1)近6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以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1篇(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论文,可视为导师为第一作者,但此类论文限1篇);(2)近6年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出版独著的学术著作1部;(3)近6年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1项。
三、岗位选聘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拟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教师,须通过HUB系统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教师招收研究生申请表》,提交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审核。未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学院审批:院学位审议委员会根据岗位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核查、评议和表决。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信息公布:在学院网页上公布获批准的招生教师信息,便于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
第十条 正式聘用:经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确定导师后,教师被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十一条 学校备案:院学位审议委员会将当年招生导师信息通过HUB系统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岗位的暂停和解聘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减少其招生数量或暂停其招生资格: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
(二)1年内因事、因病或因担任其它任务有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
(三)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论文抽查中有不合格论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以解除其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
(一)导师本人提出申请。
(二)导师违反《华中科技大学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的暂停或解聘由院学位审议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或备案。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五、附则
第十五条 凡当年未受聘的研究生导师,应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具备条件者次年可继续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十六条 期刊的分类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学术论文须达0.3万字/篇及以上,学术著作须达15万字/部及以上。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导师聘任工作有异议的,应书面向院学位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申诉。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15年5月30日发布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导师聘任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院学位审议委员会所有。
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2月19日